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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一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移送偵辦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安非他命0點0二公克。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行為,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聲請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七、四三0九、四七九一、五0七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查扣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0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九七號,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0九號偵卷第二十七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百 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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