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聲,1138,200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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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五三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伍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六十五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0點八公克(淨重0點五四公克、包裝重0點二六公克),惟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前揭扣押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0點八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五八六號,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0一號偵查卷第十一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點五四公克、包裝重0點二六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0五八三六一號鑑定通知書,見上開偵查卷第二十七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百 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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