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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二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公克、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分別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分別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一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公克、零點四公克。
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送強制戒治期滿,而經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查扣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九四號,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一號偵卷第十七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一二公克、包裝重零點一一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上開偵卷第二十八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一八一號,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一號偵卷第十五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四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八四三號,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0一二號偵卷第十七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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