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三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自訴人與被告係夫妻,此有戶籍謄本影本乙份附卷可憑,依照前揭法條之規定,自訴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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