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