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訴,273,2001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王文君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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