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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