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一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二月十六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戶籍謄本、本院拘票及無法拘獲報告書一紙、本院送達證書一紙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