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
被 告 乙○○
甲○○
聲請人 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律師
吳聖欽律師
查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等聲請具保停止被告等之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楊 惠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