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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涉之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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