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89,附民,129,20001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本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一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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