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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戊○○
乙○○○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 淑 敏
法 官 蘇 嘉 豐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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