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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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