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撤緩,5,200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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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五四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五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且於同日判決確定。

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二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確定,爰聲請撤銷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五四四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五四四號、本院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二九號判決書正本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五四四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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