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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0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丁○○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三號、三一二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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