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49,2001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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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嗣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傳拘無著,分別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六二八號拘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執則八九執一六二八字第二八一五七號函文、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竹縣橫警刑字第一一二二九號函文、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保證金收據、被告戶役政資料及送達證書二紙等件影本在卷可憑。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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