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57,200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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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十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十五時十五分許,在新竹縣關西鎮○○路一四二號建誠旅社內,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重約七公克,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聲請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四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扣押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點八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七0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四六號卷第三十五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

至聲請意旨所陳其餘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二公克,雖經新竹縣警察局實施搜索,然遍查全卷並無扣押物品清單可資佐證,是尚難認為已經扣案,而應由聲請人另依法處理,併敘明之。

四、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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