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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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