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重訴緝,2,20011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緝字第二號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通緝到案後,在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調查證據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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