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交訴,130,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廿日晚間八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達生橋頭附近飲酒,至翌日(廿一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已因服用酒類而不能安全駕駛,仍駕駛車號LG─0五一七號自小客車返家。

嗣於廿一日零時五十分許,由湖口鄉○○路左轉中正路二段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之天候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因酒醉意識模糊,疏未注意前方橫越馬路之路人張馨滿,致所駕自小客車右後照鏡部位撞擊張馨滿倒地,造成張馨滿頭部外傷併裂傷及右大腿骨折(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甲○○明知駕駛上開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張馨滿受傷,仍駕車逃逸離去現場,不為妥善之處理。

幸經目擊路人劉家樹記下車號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於同日一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中勢村中北勢七號甲○○住處查獲,並對其以酒精測試器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O‧六二毫克。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報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酒後駕車之事實坦承不諱,雖否認有何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有撞到人,肇事地點距伊家不到一百公尺,當時伊喝酒醉,意識迷糊,事後才知道車右照後鏡折斷云云。

惟查,被告於警訊時坦承明知於前揭時地發生撞擊(偵卷第七頁反面),於偵查中供稱:「(知否撞到東西?)知道」、「(當時有懷疑撞到人?)有」、「(為何之前不承認撞到人?)我不確定是否撞到人」、「(承認預見可能撞到人後逃逸?)承認」等語,核與目擊證人劉家樹於偵查中證稱其看到被告撞到被害人前,車身有閃一下,好像是要閃人,撞到後車速很快就開走了等情相符,並有被告自小客車右照後鏡折損照片二幀附卷可稽。

查被告於駕車撞擊被害人前既有採取閃避動作,顯見其明知車前遇有狀況,而碰撞結果導致自小客車右照後鏡折損,為駕駛人顯而易見之事實,惟其仍迅速逃離現場,自難謂其無肇事逃逸之故意,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次查,被告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五十三分許,經警至其住處檢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測定值仍達○‧六二MG/L,且測試過程有含糊不清之情形,有酒精濃度測試值單及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按,堪認被告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甚明。

此外,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新竹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天主教湖口仁慈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稽。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以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交通肇事逃逸罪。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動機、目的、方法、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一紙附卷可參,及犯後所生危害、犯後坦認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以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各一份在卷足徵,且被告事後亦與告訴人成立民事和解,已如前述,足見被告經本次罪刑之宣告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金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楊 明 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 進 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