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撤緩,6,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於同年十月二十六日確定。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止(聲請書誤載為九月二十五日),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八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因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惠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吳 鈺 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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