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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第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惟本件業據告訴人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乙○○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對被告甲○○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偵卷第二五頁)。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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