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五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依法負有傳達、通報義務,不依規定傳達、通報屬於教育召集,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受此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三條
依法負有傳達、通報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傳達或通報:屬於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屬於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