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26,200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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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0七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伍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暨竹北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聲請書誤載為毒偵字)第一六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三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六七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七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二六二三號偵查卷第二十一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一五公克(包裝重零點一九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二六二三號偵查卷第四十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六七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三八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九八號偵查卷第十七頁)等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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