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29,200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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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七八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肆玖公克(包裝重零點參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年九月五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八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零點八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四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十三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四九公克(包裝重零點三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見偵查卷第三十五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九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十四頁)等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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