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55,200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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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一八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0二七號毒品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為初犯,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該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七五號同一被告甲○○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前開勒戒所出具無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之前,因認被告之毒癮已戒斷,無重為觀察、勒戒之必要,且二案間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查扣之安非他命二點五公克因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三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二十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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