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84,2001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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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一0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零伍公克,包裝重零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八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四七九巷二十一號前,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其施用毒品部分,經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已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保護管束期滿,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一‧0五公克,包裝重0‧五二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一‧0五公克、包裝重0‧五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一號偵查卷第十八頁),有該局鑑定通知書附卷足稽,是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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