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85,2001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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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二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貳柒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七月一日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嗣又發現其前於九十年一月七日回溯前四日內之某時,亦曾在不詳地點施用安非他命,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被告於九十年一月七日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顆粒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檢驗後,檢驗結果為「顆粒中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淨重0‧三四三五克、取樣0‧0六四四克,餘0‧二七九一克已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領回(嗣由該署移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保管);

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三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二號偵查卷第十五頁)】,有該中心鑑定通知書附卷足稽,是扣案之物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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