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290,200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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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九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六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依其保護管束執行結果,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七七號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而停止戒治,並將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保護管束屆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多次採尿送驗結果,均未呈毒品陽性反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竹檢崇護戊字第二八五九五號函(內含保護管束期間被告之歷次採尿進行簿)等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四七號執行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

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之刑,即無執行刑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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