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310,200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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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二八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三日七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一七0巷一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三公克,而被告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八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一四公克、包裝重零點三二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九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二十三頁),有該局(九0)陸(一)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稽,是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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