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50,2001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九四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五號裁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一二號裁定,自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均按時報到採驗尿液且未再犯,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一月五日竹檢崇護丁字第四三五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被告顯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嗣經判決確定,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 嘉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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