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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十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參捌公克與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警員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及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五十分許,各在新竹縣竹東鎮○○路一九0號七樓及同鎮○○街五九二巷十三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分別扣得安非他命一點三八公克與一點一公克,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四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後雖曾停止戒治,惟本院復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五八號(聲請書誤載為第九八五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而被告之戒治期間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期滿,並由聲請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扣押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三八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三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九號卷第十五頁)與一點一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五一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九八號卷第二十五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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