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聲,159,2001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十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聲請書誤載為新竹市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日一時十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竹港大橋上,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並扣得海洛因零點零九公克,惟被告非法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依職權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六六號為免刑判決確定。

本件被告非法施用毒品之時間,在本院為免刑判決前,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再犯意義不符,業經聲請人與以簽結,惟前揭扣押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零九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八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七號卷第二十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