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附民,19,20010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五八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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