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3,易,638,200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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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6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40歲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出面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因被告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傳喚,其並未到庭,具保人於收受傳票後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再經本院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命警前往被告位於桃園縣楊梅鎮○○路一三四號住處拘提均無著,有該署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桃檢惟冬九四助字第四六一字第0一七八0號函一份在卷可憑,而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存卷可考,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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