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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度易字第五二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度易字第五二0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度易字第五二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確定。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吸食安非他命,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號裁定觀察、勒戒,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入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在案。
其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之規定,暨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本院九十一度易字第五二0號判決及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號刑事裁定影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相符,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美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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