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3,易緝,2,200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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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紋 瑩
法官 蔡 欣 怡
法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 雪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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