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3,訴,544,200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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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男 36歲
具 保 人 乙○○
7號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913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818、核退毒偵字第14、1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乙○○、范經妹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由具保人乙○○、范經妹繳納保證金後,先後將被告釋放。

二、惟被告於具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有送達證書、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而經查被告目前亦無因案在監在押情事,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為憑,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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