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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易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非」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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