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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4歲
0號
具 保 人 廖曜松 男 44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廖曜松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保證金,由具保人廖曜松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惟被告於具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再經本院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亦未據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而經查被告目前亦無因案在監在押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為憑,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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