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易,320,200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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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二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三十歲
具 保 人 甲○○ 男 二十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二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九二、一五0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五八二號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且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亦未據具保人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被告暨具保人戶籍資料及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 銘 欽
法 官 黃 美 盈
法 官 楊 麗 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鄭 敏 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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