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易,713,2006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甲○○
弄20衡
乙○○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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