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交附民,52,200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八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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