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附民,114,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訴字第九二七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