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附民,116,2006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706號刑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鄭子俊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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