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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
繼 承 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竊盜(本院93年度易字第429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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