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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戊○○
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0一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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