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25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下稱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4001016號)、2 萬元(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5000349號),分別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