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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行通常程序,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鄭子俊
法 官 方鴻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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