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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143號),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
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有賭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等前科,最近1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2日以94年度竹簡字第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5年3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詎不知悔改,竟與曾志龍(另案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1編號1、編號2 所示之時間地點,共同以徒手之方式竊取如附表1編號1、編號2 所示之物,得手後均搬運置於曾志龍之前所竊得之車牌號碼JR-2443 號自用小貨車上,嗣於95年6月23日6時40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山崎國小北上車道前為警發覺為贓車而查獲,始悉上情。
三、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94年度偵字第5881號卷之移送併辦意旨另認被告有附表2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竊盜等犯行,惟查,縱認被告確有附表2編號1 至編號3之竊盜犯行屬實,然被告自94年11月8日至95年3月7日止入監服刑,故實難認為併辦部分和本案部分有概括犯意,且此併部分亦經公訴人當庭表示此部分併辦事實不予擴張,是本案與上開併案部分顯無概括犯意聯絡,自不能與起訴部分成立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無從就併案審理附表2編號1至編號3部分審理,應退請移送併辦機關另行處理。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謝國聖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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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所竊得財物及行為態樣 │被害人│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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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年 6月│新竹縣新豐鄉│徒手竊取工型建築鋼樑 3│不詳 │95年度速偵字│
│ │22日21時│中崙村 106號│支(得手後搬運置於曾志│ │第1143號;與│
│ │30分許 │旁空地 │龍所竊車牌號碼 JR-2443│ │曾志龍(經本│
│ │ │ │號自用小貨車上,於同年│ │院95年度竹北│
│ │ │ │月23日 6時40分許,行經│ │簡字第 225號│
│ │ │ │新竹縣湖口鄉山崎國小北│ │判處有期徒刑│
│ │ │ │上車道前,經警發覺為贓│ │4 月)共同犯│
│ │ │ │車而查獲)。 │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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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5年 6月│新竹縣新豐鄉│徒手竊取鋼條 100公斤及│不詳 │95年度速偵字│
│ │22日21時│中崙村 106號│板模鐵管 4支(得手後搬│ │第1143號;與│
│ │40分許 │對面建築工地│運置於曾志龍所竊車牌號│ │曾志龍(經本│
│ │ │處 │碼 JR-2443號自用小貨車│ │院95年度竹北│
│ │ │ │上,於同年月23日 6時40│ │簡字第 225號│
│ │ │ │分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 │判處有期徒刑│
│ │ │ │山崎國小北上車道前,經│ │4 月)共同犯│
│ │ │ │警發覺為贓車而查獲)。│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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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所竊得財物及行為態樣 │被害人│ 備 註 │
├──┼────┼──────┼───────────┼───┼──────┤
│ 1 │94年10月│新竹市○○路│以自備機車鑰匙,竊取車│甲○○│94年度偵字第│
│ │27日 9時│1段156巷內 │牌號碼 VML-093號輕型機│ │5881號;扣案│
│ │30分許 │ │車 1輛(得手後放置於范│ │機車鑰匙 1串│
│ │ │ │朝寶【另為不起訴】位於│ │(范朝寶所有│
│ │ │ │新竹市○○路○段2巷61弄│ │)(扣押物品│
│ │ │ │11號住處車棚,為警於94│ │目錄表見94年│
│ │ │ │年10月30日20時30分許在│ │度偵字第5881│
│ │ │ │上址查獲)。 │ │號偵查卷第43│
│ │ │ │ │ │頁);所竊機│
│ │ │ │ │ │車已返還。 │
├──┼────┼──────┼───────────┼───┼──────┤
│ 2 │94年10月│新竹市○○路│以接電門啟動方式,竊取│丁○○│94年度偵字第│
│ │29日17時│195號前 │車牌號碼 4356-KP號自用│ │5881號;所竊│
│ │30分許 │ │小貨車 1輛及車旁金獅牌│ │財物已返還。│
│ │ │ │牌型號GE-60號電子磅秤1│ │ │
│ │ │ │檯(得手後放置於范朝寶│ │ │
│ │ │ │【另為不起訴】位於新竹│ │ │
│ │ │ │市○○路○段2巷61弄11號│ │ │
│ │ │ │住處車棚,為警於94年10│ │ │
│ │ │ │月30日20時30分許在上址│ │ │
│ │ │ │查獲)。 │ │ │
├──┼────┼──────┼───────────┼───┼──────┤
│ 3 │94年10月│桃園龍潭鄉高│攜帶油壓剪及老虎鉗各1 │中興電│94年度偵字第│
│ │30日 │原村中原路 3│支,翻越變電所圍牆,竊│工機械│5881號;扣案│
│ │ │段 401號臺灣│取600V CVV-S 5.5m㎡×│股份有│油壓剪、老虎│
│ │ │電力股份有限│15c(移送併辦意旨書載 │限公司│鉗各 1支(范│
│ │ │公司龍潭變電│為600V CCS-S 5.5mm×15│ │朝寶所有)(│
│ │ │所內 │c )控制電纜線 550公斤│ │94年度保管字│
│ │ │ │(得手後以上揭車牌號碼│ │第 01990號,│
│ │ │ │4356-K P號自用小貨車運│ │扣押物品清單│
│ │ │ │載至范朝寶【另為不起訴│ │見94年度偵字│
│ │ │ │】位於新竹市○○路○段2│ │第5881號偵查│
│ │ │ │巷61弄11號住處車棚,為│ │卷第124頁) │
│ │ │ │警於94年10月30日20 時 │ │;所竊控制電│
│ │ │ │30分許在上址查獲)。 │ │纜線已由屈志│
│ │ │ │ │ │和代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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